2007年3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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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杭州雅丽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98030元,支付水电费,保安费4121.95元,承担逾期付款损失75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同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7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3号法庭,由邱利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展,人民陪审员张朗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张丽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娣诉你、汪杏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肖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光大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诉你其他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频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黎、代理审判员董际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00在本院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三和机电配件厂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6年3月23日,票据号码GA/01 01839595,票据出票人宁波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双林电子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无锡市三和机电配件厂,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余岳根、余旦杰:
  本院受理原告沈坚与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一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岳根、余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沈坚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1000元;合计借款本息171000元。本案受理费49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5580元,由俩被告负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5580元,故俩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5580元直接交付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慈溪市人民法院

  奕旭群、王志近:
  本院受理原告张菊芬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06)慈民一初字第38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你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张菊芬借款50000元,负担诉讼费266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徐志林、陈菊芬:
  本院受理原告谢志权、徐春达、高松来、谢立冲、徐建龙诉被告徐志林、陈菊芬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五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五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各81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徐冬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正治、人民陪审员罗海青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徐志林、陈菊芬:
  本院受理原告徐炳泉、谢志权、徐利芬诉被告徐志林、陈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徐炳泉借款15000元、共同归还原告谢志权借款30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的利息、归还原告徐利芬借款50000元及按月利率0.8%计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徐冬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正治、人民陪审员罗海青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胡志通:
  本院受理原告唐忠根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25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施亚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贤屹、人民陪审员赵录平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骆加星: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富利达合纤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冯亚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慈溪市富利达合纤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海县人民法院

  楼根峰:
  本院受理原告耿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7)义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耿妍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12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共计23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义乌市德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AA/01 77445307,出票日期2007年3月5日,金额人民币123930元,出票行中国银行义乌支行,收款人杭州青青实业有限公司,付款期限一个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铭凯减速机经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BB/01 01940334,票面金额7万元,出票人浙江三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永康市工行,收款人宁波波尔轴承有限公司,持票人无锡市铭凯减速机经营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永康市人民法院

  毛和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你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柯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刘书寿:
  本院受理原告杨旭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柯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